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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19:17:09
地 点:北京
任何主体均不得干预司法程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建立网络阅评员队伍,由阅评员每天浏览、收集相关涉法信息,以尽早掌握网络涉法舆情,即是建立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的尝试。同样,当司法权在行使过程难免出现滥用和腐败的时候,自由的舆论监督可以即使的揭露司法的过失,维护司法公正,最终能够达到使得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减少犯罪的目的。
第三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所以,在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之间。司法机关通过参考网络舆论的法律评价意见将网络舆论吸纳到司法裁判中。2.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行为的不良影响第一,网络舆论的议程并不能以自身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舆论要与传统主流媒体共享其设置的议程,最终舆论要撼动权力机关,对司法的影响才能最终实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过程已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这是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如广州许霆案、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案、杭州胡斌案等,这些案件都首先是在网络上成为网民关注、讨论的热点话题后,才被传统媒体所重视和报道,然后在社会和网络中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对这些案件最终所作出的裁判,都不难寻觅到舆论审判①的影子,如在许霆盗窃案中大多数的网民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从而影响了二审法官对许霆的量刑。一、网络舆论监督兴起原因探析在当代社会,网络舆论监督仅仅属于对司法监督途径之一,而除了网络舆论监督之外,依然有对司法监督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其中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传统新闻媒体监督等。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不断摸索、借鉴中开展的,注意对西方司法经验的引进和移植,突出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职业化,加强对法官职权的限制和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这种司法模式在一些地方缺乏适用性,法官不能高效指挥诉讼,诉讼拉锯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百姓盼望司法能动,但又怀疑能动背后是暗箱操作。这就要求司法与社会发展变化同步,以对社会的高度关切、对人民的高度负责、对法律的绝对尊重,回应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形成的需要。
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研究新形势下司法所面临的挑战,完善司法体制,强化司法权威,探索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价值的新渠道。任何能动司法都不能颠覆法律规则的底线,不存在绝对的能动司法。
比如,有关民事证据立法的出台,主要是对能动司法解决具体纠纷过程中如何鉴别证据、认定证据、分配举证责任的实践经验总结,在这些案件中,证据的采信往往是案件定性的决定性因素。[15]三、能动司法的限度在社会变迁日益加速、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法律所承载的价值与背负的理念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如何通过司法实现正义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三) 能动司法与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一种宗教般的情感,表现的是对法律的尊重、信任和信心,将法律作为生活的准则,主动服从法律,敢于与违法行为斗争。实践能动司法理念,凸显司法在法律实现中的价值,实现法律生活化,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培育公众尚法观念,使之成为公共话语,公众通过能动司法认识法律、社会,进而在观念上影响着立法和行政,对于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限制行政行为的恣意,在当前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3]以法院参与社会管理为例,一些法院未能找准司法定位,往往强调有为才有位,实质上是包打天下思想在作怪。能动司法克服了法律自身的弊端,解决了新型社会纠纷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缓解了社会矛盾激发的紧张气氛,既维护了权利,又消除了纷争,有利于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权。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要求强力制裁时才是有效的。
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环境也决定了能动司法不可能成为司法的常态。另一方面,司法权的滥用还时有发生,司法效能低下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司法效果,司法权能与社会发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
社会变迁对司法变革具有较大的影响,甚至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是司法变革的基础和动力。3.肯定能动司法并不否认当前对克制司法的需要,克制司法仍然是司法的主流。
当法官在工作日内走出法院,扫街植树,理发修车,给旅客送开水,帮农民搞麦收时,法官就是在亵渎自身的神圣。通过对法官能动甄别证据过程的学理分析,逐步形成了诉讼证据规则。不受限制的能动司法是与法治精神不符的,能动司法要想进一步获得合法性,就必须保证在既有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开展,法官应当充分尊重民意,根据体现正义精神和理性的法律理念来判断,不能打着能动司法的旗号去架空现有法律规则。正确理解、慎重对待能动司法,是确保司法健康发展、确保良好的政策和理念在实施中不走向反面的重要前提。这就是我们需要能动司法的重要理由。[8]特别是出现疑难案件时,全社会普遍关注,司法过程受到监督,能动司法的结果更是社会发展和行为模式的风向标。
我国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正是因应了转型时期社会现实的需要,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言,人既是政治的动物,又是感情的动物。
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是一种没有现实根基的政治主张。【摘要】为应对转型时期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取得了成效,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司法理念如果一成不变,司法就如一潭死水,无以应对社会变迁和大众对司法的期待,左右摇摆要有限度,某一段时间向右,多向西方司法借鉴经验,某一时段向左,多从传统司法寻找根源,但终归是要回到中间。司法的变革、理念的更替都意味着社会或大或小的变迁,对社会经济结构、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以能动的反作用推动社会变迁。
通过能动司法对疑难案件的解决,感知司法改变社会观念、型塑社会结构、影响社会生活、推进社会变迁的功能,我们可以预见,未来的法治国家中司法会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然而,司法一旦过于宽泛或者过于频繁地参与公共政策和社会治理,就可能遭到其他权力力量的渗透和干涉,甚至还会因此丧失法律规则所赋予的防护而危及自身。[2](二) 我国能动司法实践的多样形态时代呼唤能动司法,群众需要能动司法,政治倡导能动司法。其次要考虑推翻社会既定行为规范可能引发的后果,尊重历史惯例对社会行为方式的影响。
但更主要的是深层社会原因:1.着力化解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与法院的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是开展能动司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司法的权能有所加强,地位日益提高,但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有些仍未解决。
因此,要防止法官在积极能动司法时可能走错方向。经验证明,法庭并不仅仅决定案件或者只是遵守规则办案,法官还通过强制力进行道德说教、宣示正义、证成法律原则。
另一方面是有可能破坏现有的司法定位,鼓吹司法万能,将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推向前沿,导致司法无法认知自己,社会公众更不认识司法。任何国家的司法都会分担一定的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政治责任,这是无法逃避和放弃的。
当法院院长大谈特谈法制宣传工作时,法院院长就已不再是院长而变成司法局长了。再以诉讼调解为例,一些法院为了彰显自己是能动司法,将调解结案率作为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甚至要求法官零判决。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是我国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规范审判工作、增强司法力量、抵御外界干扰的基本原则。
正如卡多佐所言,我吃惊地发现,即使在当今时代,权力应严格、永久分立的观点——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立法机关是法律的创造者——仍然在司法界里一呼百应[16]。从微观上,它对法官的司法理念、裁判方法、职业习惯等施加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司法供给的方向,今日中国司法的历史使命已经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已随之变化。
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需要一个充满活力的司法体制,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批敢于并善于能动司法的法官,通过适当地改造司法,最终目的还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以利于法律的实现,实现法律下的社会统治。面对社会急剧转型的现实问题,司法不能随便说不,需要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对生活问题加以解决,能动司法是克服规则之治局限性的不二选择。
对于这一修改,顾昂然的说明是,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随后,中共中央专门作出《关于迅速成立县级以上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并在其中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主席,可由各该级党委一个未任政府主席或市长、县长职务的负责同志担任,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可在中国共产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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